违法行为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违反法律条文 |
《生产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
处罚依据及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自由裁量标准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以下的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以上一万七千以下的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备注 |
违反《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