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
违反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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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自由裁量标准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备注 |
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