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违反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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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自由裁量标准 |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备注 |
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