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违反法律条文 |
《生产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
处罚依据及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自由裁量标准 |
一档: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档:处二万九千元以上四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档:处四万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备注 |
违反《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