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内容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违反法律条文 |
《生产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处罚依据及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
自由裁量标准 |
一档:发生一般事故,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档:发生较大事故,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档:发生重大事故,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备注 |
违反《安全生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