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内容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
违反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处罚依据及标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自由裁量标准 |
一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九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九千元以上四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2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备注 |
违反《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